2014年7月29日星期二

出埃及記(二)︰典章

出埃及記(二)︰典章



敘事與誡命
查考聖經,查考敘事多?查考誡命多?
多數是由查考敘事中取道理,為何直接的誡命反而查考不多?

由敘事去教導時要小心,因敘事的主要目的是不是去教導?
由個別單一事例去引申教導,可以得出相反的結論。例︰烏蠅和蜜蜂(A.靈巧、B.至死忠心)

我們多數怎樣面對有關誡命的經文?
略讀()、跳讀()、不用讀?
 
對耶和華的律法(敘事及誡命),態度(喜愛)及擺上(晝夜思想);要參考前人的成果。

20,21-24章,十言、典章及約書,而典章以奴僕的條例開始。


1. 典章(出21-23 )
  1.1 典章最先討論的內容是有關僕婢,以他們的自由、出去為重點。
  1.2 2-11節的首尾內容是環繞僕婢的出去,而中間卻特別提及奴僕可以因愛而不出去,放下自由,一生跟隨主人。(愛、自願/自決)
  1.3 聖經字詞︰(A)愛、(B)出去

2. 對典章內容的探討
  2.1 典章所涉及的對象
    2.1.1 上主 (23:13-17, 23:24-25, 23:32-33)
    2.1.2 上主的使者 (23:20-23, 23:28)
    2.1.3 鄰舍 (22:7-15)
    2.1.4 希伯來人的僕婢 (21:2-11, 21:26-27)
    2.1.5 寄居 (22:21, 23:9, 12)
    2.1.6 孤兒寡婦 (22:22-23)
    2.1.7 貧窮人 (22:25-26, 23:6, 11)
    2.1.8 仇敵、恨你的人 (23:4-5)
    2.1.9 牲畜 (23:4-5, 12)
    2.1.10 地土、野獸 (23:11)

  2.2 21:26-27的作用
    2.2.1 分段,與開始21:2-11呼應,好像括號,作為一頭一尾,並連同中間作為一整段。
    這段落裡有另一組括號,出22:1517,父母是相同的字詞;凸顯出經文(22:16),不可拐帶人口,呼應開始有關奴僕的經文。開始強調奴僕的自由,而這嚴厲對付拐帶的人。
    出22:21//23:9是另一組首尾呼應的經文。

    2.2.2 演繹 (典章律條以受害人的利益為重?)

  2.3 重覆字詞︰
    2.3.1 出去(21:2-11)
    2.3.2 治死/(21:12-27)
    2.3.3 (21:28-36)
    2.3.4 /賠還(22:1-15)
    2.3.5 /不可(22:21-23:9)
    2.3.6 數字(六、七,三)(23:10-19)
    2.3.7 然而,22:16-20這五節不知如何分,是獨立一段(雜類)?還是與上段或下段合併?

  2.4 遵行條例的理由或原因(有首尾呼應、有七個理由、有頻密出現的字詞(/不可, Dos/Don’ts)
   2.4.1 22:21 (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)
   2.4.2 22:23 (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)
   2.4.3 22:27 (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,是他蓋身的衣服,若是沒有,他拿甚麼睡覺呢?他哀求我,我就應允,因為我是有恩惠的。)
   2.4.4 22:31 (你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。)
   2.4.5 23:7 (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。)
   2.4.6 23:8 (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,又能顛倒義人的話。)
   2.4.7 23:9 (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,知道寄居的心。)


3. 個人分享
  3.1 對耶和華典章條例的前設︰與迦南、巴比倫的法典比較,更優越、更寬容。(不會更嚴苛)
古代文獻︰漢摩拉比法例
8條︰若有公民偷竊國家或聖殿官員的牛羊,要判罰償還所偷去牲畜的三十倍價值。若有公民偷竊別人的牛羊,罰金為所偷去牲畜的十倍價值。若有公民未能為偷竊牲畜繳交罰金,當判處死刑。(見出二十二1; 參二十15)
117條︰若有公民為了還債而把妻子、兒子或自己販賣為奴,債主不得使其為奴超過三年,到第四年必須放他們離去。(見出二十一2-11)
(邁耶斯博士,譚晴《再看出及埃及記》明道社,2010221-3)
  3.2 重生與成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