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7月31日星期四

出埃及記(三)︰節期及會幕

出埃及記(三)︰節期及會幕



「一年三次,你要向我守節。」(出23:14, 出34:23-24, 申16:16)

除酵節、逾越節(出23:15, 出34:18, 利23:5-6, 民28:16-25, 申16:1-8)︰亞筆月(出,申)、正月十四日(利)
收割節、七七節、五旬節(出23:16, 出34:22, 利23:15-22, 民28:26-31, 申16:9-12)
收藏節、住棚節(出23:16, 出34:22, 利23:33-43, 民28:12-39, 申16:13-17)︰七月十五日(民)

經文
出23:14-16
出34:18-24
利23:5-44
民28:16-29:39
申16:1-17

除酵節
除酵節
逾越節
逾越節
逾越節

收割節
七七節
五旬節
七七節
七七節

收藏節
收藏節
住棚節
住棚節
住棚節




建會幕︰

約櫃 (出25:10-22 // 出37:1-9)
陳設餅的桌子 (出25:23-30 // 出37:10-16)
燈臺 (出25:31-40 // 出37:17-24)
會幕 (出26:1-37 // 出36:8-38)
祭壇 (出27:1-8 // 出38:1-7)
會幕的周圍 (出27:9-19 // 出38:9-20)
祭司的聖服 (出28:1-14 // 出39:1-7)
胸牌 (出28:15-30 // 出39:8-21)
祭司的其他聖服 (出28:31-43 // 出39:22-31)
香壇 (出30:1-10 // 出37:25-28)
銅盆 (出30:17-21 // 出38:8)
聖膏 (出30:22-33 // 出37:29)
香 (出30:34-38 // 出37:29)

2014年7月29日星期二

出埃及記(二)︰典章

出埃及記(二)︰典章



敘事與誡命
查考聖經,查考敘事多?查考誡命多?
多數是由查考敘事中取道理,為何直接的誡命反而查考不多?

由敘事去教導時要小心,因敘事的主要目的是不是去教導?
由個別單一事例去引申教導,可以得出相反的結論。例︰烏蠅和蜜蜂(A.靈巧、B.至死忠心)

我們多數怎樣面對有關誡命的經文?
略讀(過)、跳讀(過)、不用讀?
 
對耶和華的律法(敘事及誡命),態度(喜愛)及擺上(晝夜思想);要參考前人的成果。

出20,21-24章,十言、典章及約書,而典章以奴僕的條例開始。


1. 典章(出21-23 )
  1.1 典章最先討論的內容是有關僕婢,以他們的自由、出去為重點。
  1.2 在2-11節的首尾內容是環繞僕婢的出去,而中間卻特別提及奴僕可以因愛而不出去,放下自由,一生跟隨主人。(愛、自願/自決)
  1.3 聖經字詞︰(A)愛、(B)出去

2. 對典章內容的探討
  2.1 典章所涉及的對象
    2.1.1 上主 (出23:13-17, 23:24-25, 23:32-33)
    2.1.2 上主的使者 (出23:20-23, 23:28)
    2.1.3 鄰舍 (出22:7-15)
    2.1.4 希伯來人的僕婢 (出21:2-11, 21:26-27)
    2.1.5 寄居 (出22:21, 23:9, 12)
    2.1.6 孤兒寡婦 (出22:22-23)
    2.1.7 貧窮人 (出22:25-26, 23:6, 11)
    2.1.8 仇敵、恨你的人 (出23:4-5)
    2.1.9 牲畜 (出23:4-5, 12)
    2.1.10 地土、野獸 (出23:11)

  2.2 出21:26-27的作用
    2.2.1 分段,與開始21:2-11呼應,好像括號,作為一頭一尾,並連同中間作為一整段。
    這段落裡有另一組括號,出22:15及17,父母是相同的字詞;凸顯出經文(出22:16),不可拐帶人口,呼應開始有關奴僕的經文。開始強調奴僕的自由,而這嚴厲對付拐帶的人。
    出22:21//出23:9是另一組首尾呼應的經文。

    2.2.2 演繹 (典章律條以受害人的利益為重?)

  2.3 重覆字詞︰
    2.3.1 出去(出21:2-11)、
    2.3.2 治死/打(出21:12-27)、
    2.3.3 牛(出21:28-36)、
    2.3.4 賠/賠還(出22:1-15)、
    2.3.5 可/不可(出22:21-23:9)、
    2.3.6 數字(六、七,三)(出23:10-19)
    2.3.7 然而,出22:16-20這五節不知如何分,是獨立一段(雜類)?還是與上段或下段合併?

  2.4 遵行條例的理由或原因(有首尾呼應、有七個理由、有頻密出現的字詞(可/不可, Dos/Don’ts)
   2.4.1 出22:21 (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)
   2.4.2 出22:23 (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)
   2.4.3 出22:27 (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,是他蓋身的衣服,若是沒有,他拿甚麼睡覺呢?他哀求我,我就應允,因為我是有恩惠的。)
   2.4.4 出22:31 (你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。)
   2.4.5 出23:7 (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。)
   2.4.6 出23:8 (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,又能顛倒義人的話。)
   2.4.7 出23:9 (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,知道寄居的心。)


3. 個人分享
  3.1 對耶和華典章條例的前設︰與迦南、巴比倫的法典比較,更優越、更寬容。(不會更嚴苛)
古代文獻︰漢摩拉比法例
第8條︰若有公民偷竊國家或聖殿官員的牛羊,要判罰償還所偷去牲畜的三十倍價值。若有公民偷竊別人的牛羊,罰金為所偷去牲畜的十倍價值。若有公民未能為偷竊牲畜繳交罰金,當判處死刑。(見出二十二1; 參二十15)
第117條︰若有公民為了還債而把妻子、兒子或自己販賣為奴,債主不得使其為奴超過三年,到第四年必須放他們離去。(見出二十一2-11)
(邁耶斯博士,譚晴《再看出及埃及記》明道社,2010。221-3頁)
  3.2 重生與成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