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10月3日星期一

經文,內容、思想,路18章,「做甚麼事才可承受永生」

經文︰路18章(18-30節)

18:18 有一個官問耶穌說:「良善的夫子,我該做甚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?」
18:19 耶穌對他說:「你為甚麼稱我是良善的?除了 神一位之外,再沒有良善的。
18:20 誡命你是曉得的:『不可姦淫;不可殺人;不可偷盜;不可作假見證;當孝敬父母。』」
18:21 那人說:「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。」
18:22 耶穌聽見了,就說:「你還缺少一件:要變賣你一切所有的,分給窮人,就必有財寶在天上;你還要來跟從我。」
18:23 他聽見這話,就甚憂愁,因為他很富足。
18:24 耶穌看見他,就說:「有錢財的人進 神的國是何等的難哪!
18:25 駱駝穿過針的眼比財主進 神的國還容易呢!」
18:26 聽見的人說:「這樣,誰能得救呢?」
18:27 耶穌說:「在人所不能的事,在 神卻能。」
18:28 彼得說:「看哪,我們已經撇下自己所有的跟從你了。」
18:29 耶穌說:「我實在告訴你們,人為 神的國撇下房屋,或是妻子、弟兄、父母、兒女,
18:30 沒有在今世不得百倍,在來世不得永生的。」

對經文,路18:18-30的一些思想︰
承受永生(v.18)、進神的國(v.25)、得救(v.26)、為神的國(v.29)、得永生(v.30),是指同一事情,還是有不同的內容?

問︰「那人有否遵行十言的頭四言?」;若有人問他,我猜他的回應「是,從小遵守。」
又,若理解「孝敬父母」為十言上半的小總結,當那人認自小遵守「孝敬父母」,表示他亦遵守首五言(十言上半部份)。
耶穌沒有問那人有否遵行第十言內容,
第十言「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」(出20:17),負面表達為「不可貪戀別人的……、別人的……、別人的……」;正面可理解為︰「現時所有是上主所賜的份,上主會為我持守,我會鬆手幫助寡婦孤兒。」若問那人,我猜他都會說「從小遵守第十言。」
那麼……

那人稱耶穌為良善;耶穌沒有否認自己是良善,即變相暗示自己就是那位良善的神。
耶穌留下第十言,沒有問那人是否遵守,而是改變那人對第十言的理解,要主動變賣神所賜你在地上的財寶[份],換成在天上的,接受並遵行在眼前的主對你的要求吩咐,類似亞伯拉罕遵行獻以撒的吩咐,又似神叫彼得宰吃那些彼得從來不吃的食物(徒10:1-16),因面前就是那位永生神(living God)!
「做甚麼才可承受永生?」,是遵行當下在你眼前永生神的吩咐嗎?縱然該吩咐是與自己一直對神的認識有所不同!

初期教會的信徒(徒4:32-37),曾有一段時期做到耶穌的吩咐。
撇下房屋,或是妻子、弟兄、父母、兒女,然後可得回,我想到舊約的約伯,但他是被逼,不是主動;失去的財產,兒女,上主補回,而妻子算是失而復得嗎?

怎樣理解「撇下房屋,或是妻子、弟兄、父母、兒女,然後今世可得百倍,……」有例子參考嗎?戴德生,算嗎?

志強弟兄︰
  1)路加福音是寫給安提帕這個“官”的信。“有一個官”對安提帕這個收信人有特別的刺激。
  2)“良善的夫子”,不肯定那官是否用希伯來語“righteous 的”。尊稱用“夫子”已足夠(馬太福音亦是這樣),猶太拉比好清楚只有耶和華是righteous 。如果有稱讚的意味,可以用just (就是“行公義、有憐憫”那個“公義”)所以耶穌進一步同佢“confirm ”,個官係咪認同他就是彌賽亞呢?(定係想認又唔敢認的爭扎當中)我認為這亦路加向安提帕的挑戰
  3)正統猶太教裏面從來無講過:藉着好行為或嚴守/全守律法可以獲全然赦罪,達至聖潔。但一向我們都有此誤解,卻不予猶太人辯白的機會亦沒有詳閱拉比的注作察驗。因此才將路加福音這段經文與以弗所“只憑恩典稱義”扯上關係。
  4)如果耶穌只是想指出猶太人嚴守律法對“得永生”無意義的話。他要求“官”將所有財產分走,及要跟隨他,這兩個行動不也是律法嗎?(這是耶穌“神”的話來的)
  5)這兩個行動豈不更非常難做到嗎?比起他“從小就遵守的”可以話遙不可及。
  路加似乎驚安提帕未够代入(對號入座)仲加埋彼得的“撇下一切”。但彼得幾時真正撇下家人呢?佢仲攞左benefit (耶穌醫好佢外母的熱病)但安提帕就不同,如果跟住耶穌的吩咐做,就不單破產、還可能是叛國、叛族。所以耶穌的應許不可能只是屬靈的補償。

有一些問題想繼續︰
  (1) 耶穌要求那人「要變賣一切所有的,分給窮人……;還要來跟從。」(v.22)那人要有怎樣的反應及行為才被耶穌接納或稱讚?
  (2) 耶穌說這句話(v.22),只是個別情況,只是針對那個人的一道考題,還是對每個信徒的要求,是每個信徒的必答題?
  (3) 耶穌說:「我實在告訴你們,人為 神的國撇下房屋,或是妻子、弟兄、父母、兒女,沒有在今世不得百倍,在來世不得永生的。」(vv.29-30),有實在的例子說明這句話嗎?行刺安倍的山上徹也,他的母親 [👉參考報道] 算是按字面遵行嗎?那母親只是錯在對象,而行為是乎合經文的吩咐嗎?若果,由耶穌說這句話起到如今,都沒有一個現實例子,這句話的意義何在?

志強弟兄︰
  在Talmud的教導,想肯定自己能成為完全人,就要過一個“暫借”的人生(所擁有的物質都只是神所託管的,當中所賺取的收益及主權都不屬於自己,但如果有任何虧蝕、算是多大的損失都不用承擔)。那麼如果承認耶穌是神,佢叫你變賣所有的,即是佢委任你去變賣神自己的資產,去分給窮人。無一個限定時間,是在世的任務。(換然之,你以後的行動不可再做生意、賺收入、做官……)
  對基督徒來說,絕對是每個信徒的必答題。(但不是每人要變賣家產、分給窮人)而是如我們“信”耶穌是神,就不可能因為是白白的恩典,就繼續以往的生活,等上天堂(即等死)。例如,你現在做官,遇上違背律法/不潔的事(不合神心意)你要quit。做緊生意的,常常預備結束生意(你唔知耶穌幾時要收番)。你養兒育女,一定要及早將他奉獻給神(像撒母耳的母親)因耶穌隨時收去你的性命,取回養育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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