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21:1-6
21:1 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 21: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 21: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 21: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 21:5 倘或奴僕明說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』 21: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(或譯: 神;下同)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 |
聯想︰
這是一個段落,好特別,典章開始是有關奴隸的去留討論!不是開始要對主人、領袖、君王的尊敬與敬重,而是關於沒有任何地位的奴隸!
時間上︰由六年到永遠
奴隸的自由是律法的要求,當然有可以比律法做得更好!會有幾個主人會為奴隸娶妻?生兒養女?
典章的要求,是「自由」;然而可以因「愛」而放下自己的權利。「因愛放下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