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3月22日星期一

分享:十言對今日的香港仍有話要說

上星期三(17/3/2010)立法會通過『強拍門檻降至八成』( 可參網頁 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article/100318/9/h2e0.html )。

發展商收購舊樓,拆卸重建,這是不是「貪戀人的房屋」呢?

一個小業主可否定意不去賣自己的房屋呢?立法要強逼拍賣,「阻礙著重建或發展」是一個足夠的理由嗎?

就這個議題,《聖經》有甚麼相關的教導及案例呢?

第十誡「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」(出20:17)

一句「不可貪戀人的房屋」就是《聖經》對這議題的立場嗎?

我不敢下定論。

我所知《聖經》有關地土的教導是:
1. 地不可永賣
(利 25:23) 地不可永賣,因為地是我(上主)的;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,是寄居的。
2. 不可挪移地界
(申 19:14)「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,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那是先人所定的。」
(申 27:17)「『挪移鄰舍地界的,必受咒詛!』百姓都要說:『阿們!』

案例:
1. 西羅非哈的眾女兒的事件(民36章)
2. 以色列王亞哈奪取拿伯的葡萄園(王上21章)